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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专栏简介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专业领域

  •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旺市百荣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0 点击:500次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旺市百荣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支付房屋租金已经超过10日的,满足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 孟春建诉王长万、侯亚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0 点击:455次

    孟春建诉王长万、侯亚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张玉卷与衡水市圣伯莱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0 点击:568次

    张玉卷与衡水市圣伯莱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玉卷与被上诉人圣伯莱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付总工程款的95%,质保金5%,一年后付清”,因上诉人张玉卷在用钩机挖西南车间下水管道时将被上诉人圣伯莱公司地下电缆挖断,双方发生纠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大麻森派出所调解

  • 北京万森群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缘鑫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0 点击:453次

    北京万森群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缘鑫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双方建立的联营合作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焦点之一《电影项目《我的美丽王国》合作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第3条是否有效的问题,该条款系双方对影视公司回收投资事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故该条款应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 李荣霞与高俊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0 点击:485次

    李荣霞与高俊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李荣霞虽然提交了其进行法律咨询的相关发票和收据,但是其未能证明系因本案事由所进行的咨询,且高俊萍以返还款项承担法律后果已经足以弥补李荣霞的损失,故李荣霞要求高俊萍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9 点击:485次

    中冶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华城公司与中冶置业公司签订的《金鱼池小区临时用电使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经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为合法有效合同,故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9 点击:555次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妇女外文期刊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张闻文与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9 点击:406次

    张闻文与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与中视国丰中心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

  • 岳阳市鹰翔商贸有限公司诉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2 点击:431次

    岳阳市鹰翔商贸有限公司诉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顶津公司对原告鹰翔公司主张本案债权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原告鹰翔公司曾向被告顶津公司主张过债权,被告顶津公司以孟志勇刑事案件结案前不办理结算手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在孟志勇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鹰翔公司在规定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故基于以上理由,对被告顶津公司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 健顺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文兵、柴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2 点击:458次

    健顺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文兵、柴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第三人柴莉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从柴莉在接受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长青街派出所询问时的陈述可以看出,原告健顺源公司装修的棋牌室实际上是第三人柴莉在经营使用,且从被告柴星、刘涛提交的《嘉禾园听涛公寓商铺租赁合同》也可看出,柴莉系案涉商铺的承租人,可见,第三人柴莉是装修成果的实际受益人,被告张文兵欠付的装修工程款亦是其与第三人柴莉同居生活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故第三人柴莉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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