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向出借人做出书面还款承诺行为,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标签:保证|保证责任主张|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问题提出:民间借贷逾期未偿,一般保证人向出借人出具还款承诺,载明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诺限期“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届期未偿,出借人能否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处理意见:①依《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依该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依该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前述先诉抗辩权,且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②本案保证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还款承诺,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若承诺一旦逾期,出借人据此向其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要点:一般保证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向出借人做出书面还款承诺行为,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
案例索引:见《一般保证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向出借人做出书面还款承诺行为如何认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503/6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