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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的依据

日期:2022-11-0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招投标文件应当作为认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的依据(第84辑)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3日,丙政府与丁公司签订《丙市新城区投资建设合作协议》,对双方合作代建项目概况、建设模式、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2013年5月21日,乙公司、丙政府设立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就丙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丙市科普中心、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以及丙市特色农业研究交流中心工程(以下合并简称“四个项目”)项目发布施工招标公告,其中付款方式载明为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工程款。

2013年5月27日,甲公司分别在就上述工程要目报送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我司中标,我司完全接受并响应招标主要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内容。”2013年5月30日,甲公司中标四个项目工程项目。同日,乙公司(丙政府平台)、丙政府设立的建设领导办公室与甲公司分别就上述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条款部分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标通知书;(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报价单或预算书。

2015年12月29日,甲公司在丙市的分公司申请对四个项目部分项目甩项验收。2017年9月18日甲公司、乙公司、丙政府设立的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丙市审计局投资审计分局共同四个项目工程审定造价款为278608616.99元,并确认上述工程的开竣工日期为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乙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支付给甲公司、丙市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工程款4180万元。截至起诉之日,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工程款。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丙政府支付四个项目欠付工程款。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丙政府设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上述施工招标公告中付款方式载明为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5年内待新城区土地出让后由业主支付工程款。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接受并响应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因审计时间距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足5年,乙公司、丙政府设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前无须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就同一工程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依哪份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要具体分析。对于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非实质性内容应当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认定,当事人未在招标投标文件之外另行签订协议的,仍应当以招标投标文件为准。对于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依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应当以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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