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股权转让,另一方不知晓且未基于股权转让而受益,受让的股权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股权受让而产生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即使夫妻一方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企业所负债务亦应由投资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
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要不要承担对方所负债务樊某明等三人与孙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涉诉债务在孙某与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丁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情形,故该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丁某与孙某须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分别偿还樊某明等三人145万元、115万元、450万元。丁某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不清,申请再审。
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姻,我国从1994年2月开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现在再承认将不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故对补办效力不能溯及既往。补办结婚证前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夫妻一方“数次还款行为”能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
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因结婚而消灭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欠条、离婚证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可被告在婚前向原告借款10.9万元且已经还了两千元的事实,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现金和刷信用卡形式借款部分,不予认定。法院遂依照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应当限期偿还原告本金10.7万元及利息。
焦某的3万元贷款应视为其个人债务,妻子奚某无偿还该笔贷款的义务。理由如下:首先,案涉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上借款申请人配偶签名加指模一栏中奚某未签名捺印,另无证据证明奚某知悉该笔借款的事实;其次,银行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确系用于焦某夫妻家庭生活需要;最后,焦某庭审中自认,其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虽在申请表借款用途一栏中填写为“购家电”,却系为配合银行工作人员完成业绩,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