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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专栏简介

夫妻债务

  •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
    日期:2023-12-21 点击:61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 对于夫妻共同债权,未经对方同意,夫或妻一方放弃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放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就放弃的债权承担
    日期:2023-12-16 点击:49次

    对于夫妻共同债权,未经对方同意,夫或妻一方放弃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放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就放弃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 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日期:2023-12-14 点击:39次

    信用类消费贷金融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某银行之间签订的《最高债权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依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某银行依据合同向陈某发放贷款本金,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现贷款履行期限已经届满,陈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夫妻一方提供担保,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12-14 点击:51次

    夫妻一方提供担保,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之债。在执行过程中,应妥善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多处不动产,在财产处于抵押、查封情形之下,不能简单强调执行效率,必要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逐一分割,确保配偶的合法权益。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
    日期:2023-12-13 点击:46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3-12-13 点击:40次

    离婚财产及债务处理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对第三人负有债务,除非双方向债权人明确表示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承担且经债权人同意的,否则不会因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而使一方免于负担债务。债权人并不受离婚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协议的约束,其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全部或者部分偿还债务,夫或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偿还。

  • 口头约定利息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日期:2023-12-12 点击:51次

    口头约定利息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处理夫妻債务,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及和谐社会的建设、稳定。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情形的案件中,应当保护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权利,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严格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

  •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12-08 点击:39次

    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主张曹某支付的款项并非借款,但高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以及关于其与姚某家庭经济水平的相关证据均不能否认借款关系的存在。根据庭审査明的事实,曹某将《借条》中的210万元通过工程公司汇至房地产公司账户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购买时间为姚某、高某结婚后,双方离婚时将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给高某,因此虽然《借条》中无高某的签字确认,但上述款项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高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
    日期:2023-12-07 点击:49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演变总体是围绕着平衡债权人与夫妻关系中未举债一方的权益问题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而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实际用于经营夫妻作为股东的公司,非举债一方从公司经营中获益,该债
    日期:2023-12-06 点击:52次

    夫妻一方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实际用于经营夫妻作为股东的公司,非举债一方从公司经营中获益,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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