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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4-04-2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103-001)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债务,符合“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应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第667条、第674条、第675条、第676条、第10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5条、第29条、第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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