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同债权,未经对方同意,夫或妻一方放弃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放弃的一方需向另一方就放弃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倪某、庞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号:(2022)津民申106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被申请人庞某于双方离婚后发现共有财产被倪某出借于原审第三人温某,该借款应属于庞某与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庞某有权请求依法再次分割。温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可证实,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50000元。虽然倪某二审中举证证明其未收取温某的30000元还款,但其不接受的处分行为不能对抗庞某,不能因倪某的行为使得庞某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原审法院判令倪某返还庞某25000元并无不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