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
明知借款人赌博恶习 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张某主张案涉的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朱某所借款项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经营,且张某在明知道朱某曾有赌博恶习的情况下,还向其出借款项。法院认为案涉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张某主张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丈夫外出期间网贷 在家妻子应否担责在夫妻二人不和分居期间,丈夫王某又私自向上述银行线上办理了13万元的网贷,妻子储某并不知情。该网贷合同载明,出现违约时,银行有权宣布借款人在其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此后,由于王某办理的13万元网贷逾期,银行催收无果,遂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网贷并宣布二人的房贷合同提前到期,既而要求二人立即归还房贷尚未履行部分。
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应甄别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企图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应综合审查夫妻财产分配情况、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及非举债方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综合判断非举债方在何种程度上受益于举债方生产经营活动,甄别是否存在恶意逃债企图,从而依法作出相关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案中,借款凭据无配偶方签字,借款金额亦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显然债权人有责任举证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但债权人很难出示直接有效的证据。
十年后“冒”出来的欠条 前妻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债权人对该债务人的诉讼请求。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赋予债务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利、及时解决纠纷,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如果怠于行使权利,可能的结果就是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就要求债权人对自己的权利密切关注,及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权利。
妻子向亲友借款,丈夫是否需要共同偿还本案中,陆某、杨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为经营贷款,故该债务为陆某、杨某夫妻共同债务。后陆某向亲友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其单方行为,系为了防止婚前房产被拍卖。因与杨某婚姻存在不安宁因素,陆某的借款行为并未得到杨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但陆某借款用于归还的银行贷款是陆某和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杨某理应予以归还。陆某、杨某本系初恋,各自经历婚姻的失败,再婚走到一起,本应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最终却因债务问题越走越远。本案的判决致以真诚提醒:爱情虽美好,但婚姻需要经营,更需要责任。
妻子诉求丈夫归还婚前借款 法院:证据材料符合证明标准 借贷关系成立 判决归还借款支付利息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这样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夫妻之间打借条,离婚后需要还钱吗唐某、张某虽原系夫妻关系,且借贷的形成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是共同的,但不排除夫妻一方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夫妻之间的借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保护。(一)关于三万元借款的问题。唐某称该笔借款是其向案外人王某借款,由其出具借据后交由张某去取款,后没有取款而落入张某手中,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对此,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二)关于张某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问题。
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大额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即使不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规定的除外情形,也不再一概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的大额债务,则应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个人债务。
夫妻之间出具借条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夫妻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与之伴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对于处理夫妻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至关重要。通过对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所进行的构成要件式拆分,再将拆解的案件事实归入其中,可以进一步思考夫妻之间还有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