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如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发包人的违约,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合同约定结算将使得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参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当依法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作出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合同所约定的公司代理人,有权代表公司进行最终结算据此可以证明双方结算的具体方式。讼争《验工计价书(决算)》与《验工计价书(第1期)》的形式相同,亦经“吴冠军、吴某(字体潦草无法识别)、苏某某(无法识别)、陈镇宏、余伟、何倩倩、陈锋、花树立”等中铁十七局六公司员工签字确认。其中,最终签署的花树立为讼争合同所约定的中铁十七局六公司代理人,有权代表中铁十七局六公司进行最终结算。
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之认定建筑业中存在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现象,在挂靠关系中,结合挂靠是无资质的个人、企业为了借用资质的根本特征,在双方未约定被挂靠人负有直接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被挂靠人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被挂靠人的义务应限于转付工程款。本案判决避免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司法过度介入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对于稳定市场预期、保护交易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具有示范意义。
以结算审核完成作为支付工程款条件能否认定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1、9条约定:“待工程结算审定且工程档案移交后,扣除结算审定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一次性支付承包方”,“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及质监部门检查无问题时,一次性无息返还”。
关于默示结算条款规定的适用问题即没有明确约定“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的”,发包人逾期不予答复的仅构成违约,不能适用该解释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就此出台答复意见,该解释规定的默示条款不包括住建部示范合同文本中在“通用条款”部分的约定。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此明确约定,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予支持。
固定单价合同下,建设项目未完工的,按照已完工部分价款占总工程款比例结算应付工程款因为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信德公司通知瑞和公司解除合同并将未完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继续施工,致使对于瑞和公司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无法简单地按照固定单价乘以面积的方式计算工程款。为此,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虽然合同被确认无效,对物化到建设工程上的建筑材料、人工和机械等费用是无法原物返还的,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返还。该处修改不仅进一步明确了无效合同下建设工程价款的法律性质,而有利于消除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无效合同有效处理”的错误认识,使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更符合民法基本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