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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健康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39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健康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东民(知)初字第08330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健康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6号。

法定代表人:王硕,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光,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健康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青和被告健康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昱特公司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是中国台湾的图像服务提供商,其经营的“IMAGEMORE”品牌创意图像在全球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全球的客户都可以通过富尔特公司的网站www.imagemore.com.tw了解和搜索到富尔特公司的图像,并通过当地的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或合作伙伴办理图像授权使用许可。原告是富尔特公司在上海的关联企业,依据富尔特公司和原告的约定与授权,原告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富尔特公司图像、影视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同时唯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任何合法形式追究相关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出版的2013年第02期《大众健康》杂志(以下简称涉案杂志)第58页、第99页中分别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权利的编号为A124020、12363027的图片(以下简称涉案图片)。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侵害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发行侵权使用原告编号为A124020、12363027图片的2013年第02期《大众健康》杂志;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健康报社辩称:被告确实使用了原告的图片,但被告认为原告权属不清且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被告使用的图片系来源于多年前从中关村购买的一套图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2、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包括起诉/应诉/上诉、调查/提供证据、提出诉讼保全、和解/调解、签署/接收/转递有关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等)、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3、本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证明材料的内容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上海市公证协会亦出具了编号为沪公协核字第0000922号的《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

2014年11月7日,富尔特公司和富昱特公司在上海市长宁区签订了《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数码档案交接确认书》,富尔特公司将编号为A124020内容为“上班族”的图片胶片以及编号为12363027内容为“护士、医生”的图片电子文档交付给富昱特公司,并明确:1、上述图像胶片、图片电子文档的所有权属于富尔特公司所有,富尔特公司现将上述图像胶片、图片电子文档交予富昱特公司持有、使用与管理;2、该图像的著作权属于富尔特公司所有,双方确认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富昱特公司是唯一一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部分图像办理第三人使用许可的主体。在中国大陆地域范围内,如果任何第三方侵犯了该部分图像的著作权,富昱特公司是唯一有权请求追究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的主体。诉讼中,富昱特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胶片原件及高分辨率电子文档。

根据富昱特公司提交的《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网域名称注册证明》显示,富尔特公司于1999年12月13日向“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申请将“imagemore.com.tw”注册为域名,该证明上还显示了富尔特公司的中英文名称、统一编号、中英文地址等信息。上述证明材料的内容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上海市公证协会亦出具了编号为沪公协核字第0000176号的《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

对“富尔特数位影像”网站(www.imagemore.com.tw)的勘验结果显示:涉案编号为A124020的图片展示于该网站上,显示拍摄日期为2002/3/15,网络发表日是2002/7/15,图片下部有“www.imagemore.com”的水印。涉案编号为12363027的图片展示于该网站上,显示拍摄日期为2005/9/12,网络发表日是2005/9/12,图片下部有“www.imagemore.com”的水印。两图片下方均注明“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公司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网站中所有图片与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著作权或销售代理权”。

对“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网站(sc.imagemore.com.tw)的勘验结果显示:涉案编号为A124020的图片展示于该网站上,显示拍摄日期为2002/3/15,网络发表日是2002/7/15,图片下部有“www.imagemore.com”的水印。涉案编号为12363027的图片展示于该网站上,显示拍摄日期为2005/9/12,网络发表日是2005/10/11,图片下部有“www.imagemore.com”的水印。两图片下方均注明“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富昱特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

经比对,涉案编号为A124020内容为“上班族”的图片胶片与上述“富尔特数位影像”网站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网站中编号为A124020的图片具有一致性;涉案编号为12363027内容为“护士、医生”的图片电子文档与上述“富尔特数位影像”网站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网站中编号为12363027的图片具有一致性。

《大众健康》杂志由健康报社主办,该杂志定价12元。2013年第02期的《大众健康》第85页上部含有一张图片,占该页版面面积约三分之二,将该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A124020号图片进行对比,两者在人物、表情、椅子、服装等方面基本一致,但杂志图片中的人物左手及右手手势及所持物品有区别,可以判断出杂志所用图片系在原告主张权利的A124020号图片上修改而成。2013年第02期的《大众健康》第99页下部含有一张图片,占该页版面面积约二分之一,将该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12363027号图片进行比对,两者在人物、色彩、构图、摆设、角度等方面一致,杂志图片系在原告主张权利的12363027号图片上截去微小部分而成。

另查,富昱特公司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因与健康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委托律师为案件代理人,律师代理费为5000元。

上述事实,有富昱特公司提交的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的沪公协核字第0000922号证明书和沪公协核字第0000176号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网域名称注册证明》、《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数码档案交接确认书》、图片胶片、图片电子文档光盘、《大众健康》杂志、《委托代理协议》和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原告提交的《图片订购合同》及付款凭证为复印件,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图片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富昱特公司提交了照片的胶片原件和高分辨率电子文档,虽然胶片和电子文档上没有著作权人的署名,但考虑到富尔特公司在其注册和经营的网站上对涉案图片进行展示及相应声明的情况,富尔特与富昱特公司亦就涉案图片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及《图像胶片交接确认书》、《数码档案交接确认书》,且上述材料均履行了相应公证认证程序,故可以确认富尔特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富昱特公司通过与富尔特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其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富昱特公司有权就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健康报社虽不认可富昱特公司就涉案图片享有的权利,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关于富昱特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通过将原告主张权利的A124020号图片与《大众健康》杂志第85页所含图片进行比对,两者在人物、表情、椅子、服装等方面基本一致,杂志中的图片虽经过局部修改,但可以判断出该杂志中的图片系来源于A124020号图片,本院认定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将原告主张权利的12363027号图片与《大众健康》杂志第99页所含图片进行比对,两者在人物、色彩、构图、摆设、角度等方面一致,可以认定两者系同一图片。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使用被控侵权图片有其他来源,故本院认定,被告健康报社未经富尔特公司及原告富昱特公司许可,在其出版的《大众健康》杂志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富尔特公司就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原告富昱特公司根据其与富尔特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有权向被告健康报社主张权利并获得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的经营状况、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健康报社停止发行含有涉案侵权图片的二〇一三年第二期《大众健康》杂志;

二、被告健康报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一千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健康报社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被告健康报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魏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虹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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