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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244次 [字体: ] 背景色:        

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52号

原告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区B02-2地块。

法定代表人金大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工业园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才,该公司经理。

原告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涛,被告委托代理人谷桂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高强加筋土工布》(专利号ZL20102001××××.3)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有效的权利人。2013年12月,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对司家营铁矿第二尾矿库所需材料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招标,其中在第二尾矿库高强度土工布B标的竞投标项目中,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于2014年2月以135万元人民币价格中标成功。经比对,上述招投标过程中被告参与投标的土工布以及河北钢铁集团使用的土工布,在产品形态、构造上与原告专利保护技术方案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的投标、中标的行为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已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请求判令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201020010294.3号专利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证据一,专利号为ZL20102001××××.3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年费收据,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专利合法有效。证据二,北京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134号公证书,证据内容:2013年12月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对司家营铁矿第二尾矿库所需材料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招标,招标编号ZCZB-2013-1337.原告参与投标,发现招标货物加筋土工布在合同中具有明确的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证明被告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证据三,北京方圆公证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133号公证书,证据内容:2013年12月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对司家营铁矿第二尾矿库所需材料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招标,招标编号ZCZB-2013-1337。2014年2月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发布中标公示,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以13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中标。证明被告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证据四,原告投标文件,内容为原告参与本案投标,投标价格为195万元人民币,证明被告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造成原告实际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在原起诉状中列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原告又声明放弃对本案第二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本次诉请诉讼主体不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原先提交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的陈述,被告认为原告所诉造成侵权行为系因河北钢铁集团而起,而原告又对其放弃诉讼请求,对查明而本案主体地位、事实、是否构成侵权,设置了障碍,不利于本案事实查明,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外,原告未按法律规定提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能证明其专利的新颖性及创造性,加筋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范畴,也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据一,1998年12月24日发布的《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90-98),证据二,岩土工程研究所在其网站公布的2009年度论文《加筋土符合体应力应变特性及加筋机理》的目录网页,以证明加筋技术属现有技术范畴。

经审理查明: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2010年1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高强加筋土工布”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9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01××××.3)。其权利要求书载明:1.高强加筋土工布,其特征在于,包括无纺布和加强筋,两层无纺布之间设有加强筋。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强加筋土工布,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筋采用高强工业丝织网布制成。2013年12月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对司家营铁矿第二尾矿库高强度土工布B标段进行国内公开竞争性招标,招标文件(编号ZCZB-2013-1337-B)货物需求高强土工布15M2,加筋土工布技术要求:加筋土工布是由中间层(高强网布),外面两层无纺布针刺而成,中间层无纺布针刺而成。中间层作用是增加拉力,外面两层是保护层,纺织(防止)尖锐石头刺破中间网布,保证拉力不受破坏,从而达到稳定坝体的目的。接时不能用胶水粘合,如用胶水粘合,则势必影响渗透系数,影响谁(水)的过滤,从而影响坝体稳定。所用材质必须采用耐老化的涤纶纤维,而不能采用不耐老化的丙纶纤维(如纺织袋)。2014年2月25日,司家营铁矿第二尾矿库高强度土工布B标段中标公示,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以135万元人民币价格中标。原告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为第一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撤回对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是“高强加筋土工布”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02001××××.3)专利人,该专利仍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标注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招标货物技术特征描述“加筋土工布是由中间层(高强网布),外面两层无纺布针刺而成,中间层无纺布针刺而成”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相同,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投标、中标,应认定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对货物的技术特征,投标、中标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害了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材料中未见有“两层无纺布之间设有加强筋”的技术方案记载,对被告提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是现有技术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无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对中标项目履行的证据,不能证明实施了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等其他侵害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

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与原告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能否在司家营铁矿第二尾矿库高强度土工布B标段中标无必然联系,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情况或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的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1万元的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ZL20102001029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驳回原告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鞍山市众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衡水光辉橡塑有限公司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来益

审判员程存杰

代理审判员郑爱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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