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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广东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当代商报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日期:2016-08-23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490次 [字体: ] 背景色:        

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广东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当代商报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399-3号

原告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西霞路198号(湘龙家园内)。

法定代表人邵晓锋。

委托代理人黄荣楠,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礼,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32层32A.32B.32E.32F。

法定代表人胡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创业七路深喀科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365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润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锦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当代商报社,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建湘新村86-89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当代商报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被告广东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当代商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广东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喀什蓝色火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当代商报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800元,减半收取22290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淘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闵俊伟

审判员肖娟闻

代理审判员程婧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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