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八峰民族药化工业总公司与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恩施中院(2008)恩中民初字第44号案件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二终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均对热电厂的归属作出了明确认定。虽然该案件并非确权之诉,上述民事判决所确认的热电厂归属事项在(2009)鄂民二终字第00088号案件中没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4款之规定,上述生效判决作出的相关认定,无需当事人再行举证、质证,即有在另案中作出司法确认的证据效力,从而对本案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将产生根本性影响。
案例文号:(2011)民二终字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