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周某、邓某执行异议案——银行账户内质押保证金性质的认定
2024-17-5-201-017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2016.11.28 / (2016)苏0981执异16号 / 执行异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送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时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但在质押范围内需优先清偿该债权人(质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