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对投资款支付利息”性质的认定
——仪陇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诉刘某某、仪陇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会作出的“对投资款按月支付利息”决议,表象看是公司自治行为,但实质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收回的行为”相同的变相“抽逃出资”,不仅损害公司财产利益,也可能降低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因此,支付的利息依法应予返还。
案 号:(2021)川1324民初1272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27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