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与某银行珠海分行执行复议案——次债务人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处理规则
2024-17-5-202-051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粤执复789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4.08.05
【裁判要旨】向被执行人的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此时,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次债务人主张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