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未记载保函业务,也未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的授权,其开立的保函是否有效?
答: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句“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依法经批准设立,且经营范围内包括保函业务,其开立保函属于经营范围内的许可事项,无须经过金融机构的内部决议程序等个别授权,其对外开立的保函即有效,金融机构应承担担保责任。这里强调的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记载有保函业务,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如果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未记载保函业务,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使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作出的是金融机构常规的保函业务,无须金融机构的决议授权,但也需要取得金融机构或者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的个别授权,否则相应的担保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高圣平、谢鸿飞、程啸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99页、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