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天津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公司、柯某、陈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向天津某公司、柯某、陈某发放贷款2510000元。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放款,但天津某公司、柯某、陈某未能依约还款。某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多次催要未果,某银行提起诉讼,要求天津某公司、柯某、陈某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天津某公司、柯某、陈某对于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没有异议,且同意偿还,但因公司经营遇到困难,短时间内无法筹措资金还款。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调解方案,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对陈某在售的个人名下房产,由某银行申请财产保全,但不对房产进行查封限制房产转让,而是查封陈某在网签房产买卖协议上约定的收款账户,待售房款打入该账户时,天津某公司、柯某、陈某通知某银行及法院,对于银行债权部分予以扣划。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大数据时代人民法院灵活执法,避免企业因司法强制措施陷入困境的典型案例。为了促进金融业、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提出司法服务保障具体举措。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贷款银行的诉求及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后,综合判断借款企业及相关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在企业有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的情况下,通过合理运用财产保全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消除顾虑,达成和解。本案采取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送达限制房屋交易收款账号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查封在售房收款账户的方式,既保证了房屋的顺利出售,又保证了金融债权全部及时收回,而且不因强制执行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秦晨、王晙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