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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诉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2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499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诉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海民(知)初字第20081号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民惠,校长。

委托代理人曾可逸,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卫,男。

被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0608。

法定代表人张韶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炜,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启航学校)诉被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师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航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曾可逸、罗卫,被告京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向阳、翟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航学校诉称,我校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在业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我校依法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该作品构图美观、设计新颖、寓意高远,与我校的品牌和企业文化高度契合,广泛用于我校历年编写、出版的培训书籍及网站、宣传手册等,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京师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作品用于其官方网站、招商加盟资料等,侵犯了我校依法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给我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我校请求法院判令京师公司:1.停止使用作品;2.赔偿我校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本案所付合理开支2820元。

被告京师公司辩称,作品著作权属于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韶维,而非启航学校,我公司取得张韶维许可合法使用该作品。我公司不同意启航学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启航学校主张享有作品著作权及使用情况

启航学校在本案中主张,其多年来在培训图书资料中使用帆船图形为标志,后经委托他人设计将该图形确定为作品,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启航学校提交下列证据证明其所使用帆船图形经历的演变过程,主要体现在:2000年《启航考研政治考前20天20题》封面使用、《启航考研政治考前20天20题》封面使用,2004年12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2005年考研最后冲刺启航政治20天20题》封面使用、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的《2006启航考研政治20天20题》封面使用、《2007启航考研政治20天20题》封面使用、《2008启航考研政治20天20题》封面使用、《2009启航考研政治20天20题》封面使用、《2010启航考研思想政治20天20题》封面使用等。这些图书资料分别署名“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教材资料部”、“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等,部分图书上还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名义发布信息,告知可通过“启航教育在线www.qihang.com.cn”获得相关信息等。

对于作品来源,启航学校提出其于2008年委托他人在上述帆船图形基础上设计并固定下来,为此提交了:1.启航学校与深圳市尼高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高公司)于2008年11月12日订立的《企业形象、网站设计合同书》及转账凭证,合同约定尼高公司为启航学校设计企业标志等,启航学校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作品著作权归尼高公司,启航Logo费用4900元,完成时间为11月25日。2.尼高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出具的说明及包含作品的设计图样,该说明提到尼高公司已将包括启航图形在内的所有设计结果于2008年交付,双方委托设计合同于当年履行完毕,合同涉及的所有设计作品著作权于当年归属启航学校。京师公司表示无法核实上述材料真实性,并提出合同可以后补,转账款不清楚是否是启航学校为履行与尼高公司合同所付。

本案中,启航学校提交证据显示,其最早使用作品的图书为中国市场出版社于2009年9月出版的《启航考研思想政治海选精编习题》(以下简称《启航政治习题》),署名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思想政治教研中心组编,封面、封底左上角标注图标,该书前言落款为“北京启航考试学校,2009年9月”。此外,还有中国市场出版社于2009年10月、2010年11月出版的《启航考研形势与政策及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参考书》(2009年版署名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思想政治教研中心组编,2010年版署名陈民惠、石磊、王芳明主编),于2009年12月出版的《启航考研政治热点及答题方法》(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思想政治教研中心编),于2010年10月、2012年9月出版的《启航考研思想政治强化过关1500题》(2010年版署名陈民惠、石磊、王芳明等编,2012年版署名主编石磊,副主编王吉、彭林强、张峰、王皓),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于2012年2月出版、2013年3月第2次印刷的《思想政治理论历年真题解析及复习思路》(主编石磊)等。上述图书封面均标注图标。

京师公司表示,早于《启航政治习题》的上述图书资料上使用的帆船图形与作品不同,不认可这些图书资料与本案有关,对《启航政治习题》之后非公开出版图书不认可真实性,对之后公开出版的图书,因作者非启航学校,故否认与启航学校有关。启航学校强调“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是其简称,相关图书上署名的陈民惠为其法定代表人,思想政治教研中心等为其内部部门。启航学校为此提交了中国市场出版社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其中提到该社于2005年12月至今出版的《启航考研政治20天20题》系列、《启航考研政治强化1500题》系列、《启航考研思想政治海选精编习题》、《启航考研形势与政策及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参考书》系列书籍中,编者“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系启航学校简称,编者“北京启航考试学校考研思想政治教研中心”为启航学校考研思想政治教研中心。京师公司否认“北京启航考试学校”为启航学校简称,但也承认不存在“北京启航考试学校”这个主体,同时认为中国市场出版社没有出具上述《情况说明》的资格。

2008年12月17日,启航学校将及“SAILING启航”图文在第41类申请注册商标,后该图文在删除部分核准类别后在娱乐、录像带制作上取得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启航学校网站(网址为www.qihang.com.cn),包括首页在内的各页面左上角亦标注图标,“启航名师”栏目中,载有考研政治老师石磊、王吉、彭林强等人的简介资料。

二、京师公司主张其合法使用作品

京师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5日,其在本案中主张作品著作权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张韶维,并提交了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6月20日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张韶维于2005年12月创作完成,于2006年1月1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启航》获得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11-F-041268。该美术作品系及“SAILING启航”图文。本案中,京师公司明确其经过张韶维许可使用作品。

关于张韶维对作品的创作情况,京师公司在庭审中分别有下列表述:1.涉案作品是“张韶维设计的”,2.涉案作品创意、思路是张韶维的,但是张韶维手下的美工表现出来,张韶维定稿。庭审中,合议庭当庭拨打张韶维电话,张韶维表示涉案作品是“公司员工与我共同创作的,完成时间是05年”;其当时“工作单位在昆明启航学校”,该校是其设立的“独立法人”;涉案作品“首次发表的形式是印在书上、讲义上、宣传册上”;其“知道海淀启航学校用这个图标”,但不知该校何时开始使用,当时对启航学校“用这个图标没有意见”。另外,张韶维还表示其个人专业为会计,2006年毕业,2004年上学期间就开办了昆明启航学校。

启航学校不认可昆明启航学校为独立法人,而主张为其分校,也不认可张韶维所称2005年已经将作品印在宣传资料和培训资料上。启航学校为此提交了其与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航世纪公司)共同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其中提到启航学校成立于2003年10月31日,启航世纪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民惠,二者为关联单位;启航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考研辅导,启航世纪公司主要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作加盟和视频光盘教学服务;启航世纪公司与昆明五华启航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昆明启航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签字人为苏康和张韶维,苏康时任启航世纪公司远程部门主管,张韶维时任昆明启航学校负责人,现二人均为京师公司股东。同时,启航学校提交了启航世纪公司与昆明启航学校订立的两份《合作协议书》。在2008年10月20日订立的《合作协议书》中,苏康作为启航世纪公司代表、张韶维作为昆明启航学校代表分别在落款处签字,该协议约定昆明启航学校为启航世纪公司开展远程培训的合作方,启航世纪公司授权昆明启航学校在云南省独家开办启航考研政治、英语等课程远程数码投影培训班,协议期限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在2012年12月5日订立的《合作协议书》中,张韶维仍作为昆明启航学校代表签字,该协议在合作内容中约定的启航考研思想政治标准辅导课程体系配套资料有《启航1500题》、《形势与政策讲义》、《20天20题》等;启航考研公共课标准辅导课程体系授课师资有石磊、王吉、彭林强、王皓等,合作方式中约定启航世纪公司授权昆明启航学校在约定区域内独家使用“启航考研”品牌经营考研公共课标准辅导,启航世纪公司提供的课件资源的知识产权归启航世纪公司所有,依法授权昆明启航学校使用。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初试结束。该协议书页眉标注及“SAILING启航”图文。本案中,京师公司认可苏康为京师公司股东,同时认可以上两份《合作协议书》真实性。

三、京师公司对作品使用的情况

本案中,启航学校称其于2013年起发现京师公司使用作品。关于对作品持续使用的情况,京师公司表示“目前没有找到”证据。

2014年3月14日,启航世纪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京师公司网站进行公证保全,(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8666号公证书显示,进入网址为www.qihangkaoyan.com网站,网站名称“启航考研_考研信息网_考研专业辅导—启航考研”,网站首页、公共课栏目网页左上角均显示图标。“启航简介”中提到“启航考研隶属于京师公司……主要以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职业培训为中心,面向全国开展考研公共课、考研专业课等培训项目,启航考研发展至今,已经成为拥有27家直营分校、200多家加盟分校的大型教育集团。启航名师团队所组编的启航系列图书,累计销量更是超过亿册,成就是了图书销售史上的奇迹。启航考研每年辅导学生十几万人次,累积辅导考研学生近两百万人次……”该网站各级网页右侧均列有数个QQ在线咨询链接。当庭勘验京师公司网站,包括首页在内各页面左上角亦标注图标。

2014年3月14日,启航学校委托代理人罗卫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866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8667号公证书)显示,登录QQ账号×××,点击“讨论组”中的“启航教育校委会”,在“文件”栏目中找到“启航官网分校频道申请表”,下载后打开,可见文件左上角、正中显示有图标水印,下载“启航押题海报”、“启航教育14串讲课表、15课表以及新图书征订单”后打开,海报、征订单左上角均显示有图标。再下载“启航教育校委会郑重声明”并打开,其中提到:启航教育校委会是全国启航分校联合成立的合法组织……启航教育校委会已经成功收购了京师公司,作为启航教育总部在北京注册的唯一合法实体,代表启航教育委员会行使各项管理职能。启航教育校委会拥有启航商标许可范围为4101,启航学校所拥有的启航商标许可范围为4105,启航学校与启航世纪公司无权在教育培训领域以“启航”名义进行培训及招商加盟活动……启航教育校委会拥有启航Logo(含图文)的著作权,并拥有国家版权局授予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京师公司在该声明落款处盖章,日期为2013年8月12日。下载“启航教育logo著作权证书”打开后显示为国家版权局就(含图文)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发证日期、登记证号与张韶维取得的美术作品《启航》著作权登记证书信息一致,该证书记载“申请者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下载“关于成立启航校委会的内部通告”并打开,其中内容与“启航教育校委会郑重声明”内容基本一致,同时列出了加入启航校委会的条件等内容,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10日。启航学校指出,通告最后所附照片中第一排左侧第一位便是张韶维。此外,“文件”栏目下还提供“关于成立启航教育校委会的声明”、“启航校委会2015分校招商加盟政策解读”等文件,在“关于成立启航教育校委会的声明”中,“昆明启航”处有张韶维签字。诉讼中,京师公司提出其不清楚第8667号公证书中QQ群的群主,并认为该QQ群与本案无关。同时,京师公司承认该群中确实有京师公司人员,其中提及的启航教育校委会为自发机构,并确认“启航教育校委会郑重声明”所盖其公章及“关于成立启航教育校委会的声明”中张韶维签字之真实性,也认可“关于成立启航校委会的内部通告”最后所附照片中第一排左侧第一位系张韶维,但表示其未对涉案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也未对相关文件真实性进行核实。

四、其他

为证明启航学校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启航学校提交了多份荣誉证书、奖牌等,显示北京启航考试学校获搜狐网教育中心颁发的2005年度值得信赖的培训机构,获教育部中国教育信息网等颁发的2007年度教育总评榜全国三甲考研诚信辅导机构,获北京晨报、新浪教育、北京新闻广播于2007年6月授予“北京教育常青树”称号等。此外,启航学校还提交了2000年4月13日的《中国青年报》考研专版上发布有“启航考研”宣传广告,该广告载明“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是经教委批准,人事局审核备案的考研辅导专门机构……”京师公司不认可上述获奖证明真实性,认为这些证书、牌匾可以自行制作。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3月31日向启航世纪公司开具金额为2920元的公证费发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7月25日向启航学校开具律师费5000元。京师公司表示仅提供发票不能证明启航学校实际付款。

上述事实,有启航学校提交的商标档案、图书、《情况说明》、《合作协议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获奖证书、牌匾、《中国青年报》、发票,京师公司提交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判断作品的著作权人。启航学校主张其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而京师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辩称张韶维才是该作品著作权人。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注意到以下情节:1.2000年至今,启航学校在多年编写的考研辅导图书资料中持续使用帆船图形,虽然2009年之前使用的帆船图形不完全一致,但构图方式基本一致,均为帆与船造型相结合的艺术化表现形式,可视为一个美术作品。2.启航学校与尼高公司于2008年订立的相关设计合同及尼高公司设计说明,可以基本印证启航学校自中国市场出版社2009年9月出版的《启航政治习题》后稳定使用图形的事实。3.启航学校自2008年12月17日即将包含作品的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由此可知,启航学校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已将与其企业字号相契合的帆船图标作为其重要的服务标志使用,且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演变过程。对于固定为形式的帆船图形,启航学校至迟于2008年12月17日即开始公开使用。至今,没有证据显示有人就作品向启航学校主张权利。

京师公司否认“北京启航考试学校”为启航学校简称,不认可启航学校提交的图书资料与本案之关联,并据此否认启航学校持续使用作品的事实,但京师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亦承认不存在“北京启航考试学校”这个主体,故京师公司的反驳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同时,京师公司主张张韶维为作品著作权人,证据主要为张韶维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涉及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本院认为,我国的著作权登记是著作权存在的初步证据,是否能按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情况予以确认,本院还将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作品构图简单鲜明,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张韶维专业背景等情节合理推断认为,对于张韶维或京师公司而言,作品非主要用于欣赏,而应作为商业标记用于经营活动。本案中,虽然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该作品发表于2006年1月1日,但直至2011年对该作品进行登记前,京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或张韶维曾对该作品进行公开使用。现有证据可证明京师公司对该作品使用的情形为“启航教育校委会”于2013年8月发布的多份文件中将作品作水印以及2014年3月公证保全京师公司网站中多处使用作品。同时,本院还注意到,张韶维与京师公司对作品创作过程表述模糊,且其在与启航世纪公司合作过程中已知晓启航学校使用作品的情况,却未提出质疑并表示对启航学校“用这个图标没有意见”。同时,有京师公司人员参与的“启航教育校委会”QQ群中,发布有京师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盖章的“启航教育校委会郑重声明”,其中表述“启航教育校委会拥有启航Logo(含图文)的著作权,并拥有国家版权局授予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声明所针对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张韶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发证日期、登记证号等信息方面一致,但记载京师公司为作品(含图文)的著作权人。对于以上矛盾事实,京师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应证据。

结合以上事实,本院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原则认为,启航学校使用作品远早于京师公司,且根据启航学校提交证据显示出的作品寓意、发展演变历程、设计合同及持续使用等情况,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启航学校为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作品著作权。京师公司的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京师公司在其网站多个网页左上角标注作品,并在盖章确认的“启航教育校委会郑重声明”等相关文件中使用作品,未经启航学校许可,侵害了启航学校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启航学校主张停止使用作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在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启航学校的实际损失或京师公司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本院将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京师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使用范围等侵权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启航学校因本案所付开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启航学校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额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由京师公司全部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作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五万二千八百二十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四十二元(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预交),由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三百四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曹丽萍

代理审判员王嘉佳

人民陪审员王叔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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