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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那些事儿

日期:2024-01-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创 马淑怡 上海金山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亲,最近手头有点紧,借我点钱应应急呗。

等我工资到账后,立马连本带利还给你。

大家是否遇到过亲友同事向自己借钱?你是否会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而不曾索要欠条?在转账时你是否会备注明确该笔款项的性质?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时有发生,多发生于熟人、相关企业之间,主要是为了解决短期的资金周转。不同于“校园贷”“美容贷”等“套路贷”,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法律所允许的。本期小编带大家了解关于“民间借贷”的二三事儿。

01

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

是不是把钱交给对方,民间借贷就有效了?

当然不是!现实生活中,资金周转和出借行为十分常见,朋友间的互帮互助也属人之常情,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但是通过金融机构套现资金并出借给他人的“空手套白狼”的行为却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予以否定性评价,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不但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法律支持,而且也存在自身无法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等诸多法律风险。

若借款人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出借人不仅需要承担向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还需要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不少出借人因此被迫背上巨额债务,最终落得“血本无归”的下场。若无法按时归还贷款的,甚至还会对出借人自身的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倘若行为人主观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嫌犯罪,构成高利转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小编温馨提示:日常生活中,在与他人发生资金往来时,应以聊天记录等方式对该笔资金的性质予以明确。如是借贷行为,应当签署借款协议、借条等书面材料,并保存收据、转账记录等交付凭证,在发生争议时或能成为有利的债权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02

关于合法利息及超额利息的返还问题

借贷行为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借贷取息”的现象自西周时期便已出现。《周礼》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可见,在古代便已有了“利息”的概念。

约定利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个人借贷利率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现行法律也对其上限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作出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高利贷行为的违法性,旨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

关于利率,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一条修正为,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上述条款系时间效力规定,明确了新旧司法解释交替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

现行法律旨在引导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结算。超出法律规定上限的利率,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如借款人支付此类利息的,可以主张返还。

小编温馨提示:借贷双方可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关于利息的约定,但约定的利率不应超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范围。出借人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民间借贷行为非法牟利,借款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03

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我们常听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欠债不还”,需要通过打官司去主张自己权益的情况。那去法院起诉有什么时间限制吗?如果没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会出现什么后果?下面小编带你了解一下法律上的“诉讼时效制度”。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是否意味着三年的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债权就打水漂了?

不是。诉讼时效届满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能主动提示其引用此理由抗辩,但是如果义务人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债务的,权利人丧失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

小编温馨提示: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给权利人设定的一项义务。在生活中,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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