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虚假诉讼”的认定
魏某某诉魏某、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打击虚假诉讼 净化诉讼环境
基本案情
魏某某诉称,魏某原系甲公司股东,魏某某与魏某系亲戚关系,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魏某向魏某某借款用于甲公司经营,截至2011年11月21日,魏某尚欠魏某某借款本金约2.3亿元。2020年10月26日,三方签订《还款及担保协议书》,确认魏某尚欠魏某某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并载明还款方案,甲公司为魏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魏某、甲公司未按约定还款,魏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标的约5.59亿元。
审理情况
案涉三方对借款不存争议,但福州中院发现本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行为。
一、在魏某某向甲公司转第一笔款项之前及当日即与甲公司存在款项往来关系,共收取甲公司三笔共计6300万元款项,该款项不可能系甲公司还款,且此后甲公司向魏某某的四笔转账,有备注的款项不能证明系魏某的还款,无备注内容的款项则性质不明。
二、双方款项往来发生时间密集,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间共有34笔转账汇款,还存在同日魏某某向甲公司多次转账的情形,仅其中八笔备注为借款;而各方在庭审中确认魏某某系甲公司财务人员,魏某某个人账户与甲公司账户存在混同情形,庭后甲公司又否认二者账户存在混同,魏某虽称甲公司账目上均记载为借款,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此情形下,亦无法确认魏某某所转款项性质。
三、魏某某转账时并未与魏某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款凭证确认相关款项为借款,直到2020年10月26日案涉各方才签订《还款及担保协议书》,而案涉借款金额巨大,魏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款项来源,且借款期间均未支付利息,魏某某亦无催告结转借款行为,即便二人存在亲戚关系,也很不合常理。
四、魏某某主张其借款给魏某,由魏某投资给甲公司,即便民间借贷属实,其合同相对方亦是魏某,但各方在《还款及担保协议书》中却约定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该协议签订时,甲公司名下不动产因诉讼已被多个法院查封,魏某及甲公司在庭审中确认甲公司在其他涉诉案件中的债务达2亿多元,本案明显有虚构债务、逃避执行嫌疑。
另,经福州中院释明虚假诉讼及虚假陈述法律后果,魏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诉,亦可印证本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
故福州中院依法对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魏某某的诉讼请求,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典型意义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民间借贷关系容易虚构,对发现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行为的,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虚假诉讼行为人不但承担败诉风险,还将被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本案对于有效威慑不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所有诉讼参与人,务必遵循诚信原则,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