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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捧钱拍照”虚增借款金额被驳回

日期:2022-12-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2次 [字体: ] 背景色:        

 “捧钱拍照”虚增借款金额被驳回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潘小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放贷人故意垒高借款数额,还拿着借贷人的“捧钱照”作为证据,没想到最终还是被法官识破。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9年5月的一天,苏某、黄某向徐某借钱,并于当晚出具了14万元的借条及收条。今年1月,徐某持借条、收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黄二人归还14万元及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而苏某、黄某则称,14万元借款系之前借款本金5.5万元的基础上高利息累加而成,并非新借14万元。

两边各执一词,真相是什么?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了一个突破口。徐某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银行交易取款记录(记录上显示徐某当时取款16万)和一张苏某、黄某手捧借款现金的照片。承办法官比对后发现,银行交易记录金额、照片中所捧现金数量,与借条上的金额明显不符。同时,被告抗辩否认借款14万元,却同意调解,明显不符合常理。据此,法院认为本案借款不合常理,徐某涉嫌故意制造款项虚假交付证据以及故意垒高借款数额,属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等情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法官说法】

套路贷是一种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以行诈骗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案借款涉嫌套路贷的常见形式之一是以“捧钱拍照”形式故意制造资金虚假交付的假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即使提供了形式完备的证据,法官也不会仅仅依据表面证据进行裁判,也不会机械适用证据规则,而是会在借贷主体、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款利息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谨慎处理被告“自认”和“手拉手调解”,严厉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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