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主张民间借贷,另一方主张无因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实践中,有的民间借贷往往会与无因管理混为一谈。为他人垫付医疗费,或者为他人垫付资金,这种行为在双方之间产生了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为他人垫付医疗费用或者资金,是为了他们利益所为,因而构成了无因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为他人垫付医疗费用或者资金,实质上引发了借贷的合意,形成了借贷的事实,产生了借贷的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依据相关规定,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构成要件有三:(1)管理他人事物;(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表示,(3)无法律上的原因。就本题而言,如果一方为他人垫付医疗款的行为并无法律上的原因,则符合上述第(1)、(3)点构成要件。至于第(2)点构成要件,为他人垫付医疗款系其主动行为,应能确定其有帮助他人医疗救治的意思表示,因此,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即属于为他人利益的行为,因而也符合第(2)点构成要件。认定垫付医疗费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不仅能够从法律效果上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能在保护被管理人的基础上兼顾管理人的利益,从社会效果上弘扬人类互助之美德,发挥了无因管理制度的扶危救困的积极意义。
此外,如果当事人主张系借贷关系,则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而且还需要举证证明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仅有款项的支付而无借贷的合意,很难认定存在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