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无效的红线?
关于民间借贷的无效线,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线一样,历来成为争议角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超过年利率24%的民间借贷利率视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超过年利率36%的民间借贷利率视为无效,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可以视为自然之债,以给当事人留有足够的自治空间。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考虑到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并考虑给当事人更多的自治空间,宜以年利率40%或者48%作为确定无效的红线。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弊端,若完全实行利率自山化,则会导致放贷者为获得自身最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不利于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的长远发展。因而,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固定值作出否定评价。这种否定评价的通常做法就是将高于固定值利率的借贷认定为无效,并且借款人对于超过该数值给付的利息,应当作为出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借款人。由此可见,在当前的民间资本市场环境下,以年利率36%作为民间借贷利率无效线的“天花板”也是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需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