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应当严加管制还是完全放任?
近几年来,伴随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深化,陈旧的利率管制政策反向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为克制这一弊端,西方国家纷纷改弦更张。19世纪以来,美国有高利贷法的各州采取了两项对策:一是放开利率限制;二是调高利率上限。德国并未沿袭对民间利率设定固定上限的策略,而是走上了由法官自由裁量进而评判民间借贷利率是否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近年来,国际热钱大量涌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化变革如火如荼,民间利率改革的管制尺度与市场化放任的边界之争,学术界与实务界观点纷呈,主要集中在三个有代表性的观点上。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在的利率管制,在当前民营经济与民间金融发展的背景下,其扭曲资金市场配置、导致逆向选择、妨害市场竞争的缺陷日渐突出,已成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制度障碍;并且,民间借贷利率是借贷双方在契约自由原则下达成的协议,自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利率市场化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潮流,且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因此,应当放弃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信贷市场是一个不充分竞争的市场,即使是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平等,容易产生不公平交易。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应当严加管制,从而真正实现从形式自由到实质正义的转变。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利率自由决定体现了理性经济人的人格和价值,其背后正是契约自由的法哲学基础。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又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当从最高利率上加以明确限制,实现从严格管控到适度疏导的转变。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作为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并存的民间借贷,对其利率的规制反映了一种适应性的民间自发创造。在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在政府管控之下没有发挥出正当金融制度有益补充的作用,成为一种制度供给不足而致的变异产物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民间借贷利率主要由民间资本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并与国家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等因素形成互动关系。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应当尝试建立以疏导为核心的新型利率规范机制,以此推进民间融资的阳光化运作,并通过建立新的法律选择以规范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从而更加充分地释放民间融资所蕴含的正能量,进一步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推器作用。简单而言,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应当在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从最高利率上加以明确限制,实现从严格管控到适度疏导的转变。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就优化资金配置而言。在马克思和凯恩斯看来,“市场利率是由借贷资金供求决定的,而非简单地由政府行政干预来制定和调整”利率管制并非是影响借贷的唯一因素,借贷期限、借款用途、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区域性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都将影响借贷合议的达成。对于放贷人而言,法律干预利率会破坏时间在金融合约中的基础作用六对于借款人而言,利率管制反而可能导致其丧失获得贷款的机会。因此,在利率管制过于严苛的环境下,保护弱势的借款人只是理论上的一个假想,实质上反而剥夺了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然而,上述理由并不能成为放任利率上限的最佳借口。从金融学角度看,设置利率的上限,能够防止资金过度投机与浪费从而脱离实体经济,进而实现资金在金融市场中的优化配置。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过高的利率会挤出诚实人由于民间借贷市场透明度低,信息不对称,高利率的逆向激励更易诱导形成“金融传销化”,进而引发社会动荡。正如Glaeser和Sheinkan指出的,贫富差距越大的年代,政府通过规制借贷利率作为社会财富分配工具的一个注解由于借款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缺乏议价权,因此,法律通过利率限制强制性地将资金带来的收益少分给贷款方,从而实现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
其次,就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而言在边沁看来,利率管制对民间借贷出借人的交易费用和风险承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利于其在金融市场中与大型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按照麦金农的“金融抑制”目的理论,发展中国家普遍实施严格利率管制,限制民间金融。利率管制导致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利用其在各个方面显而易见的优势帮助分散风险,从而处于优势地位,必然就会将民间放贷机构挤出金融市场,导致垄断的形成。然而,放任或者过于宽松的利率政策并不利于经济发展,反而有可能导致经济泡沫,引发各种危机。没有上限的利率促使大量资本从实体经济中剥离,形成资金“空转”现象,民间资本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没有通过市场的资源配置而得到有效利用,相反,在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环境下,高利贷催生了“资金掮客”,加剧资金“体外循环”,甚至产生 “蝴蝶效应”进一步向银行金融体系传递,容易诱致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再次,就避免社会危机而言。没有管制的民间借贷利率,在资本逐利的自然天性驱使下,盲目流人国家限制甚至禁止的产业、行业或企业,形成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加大经济结构性风险六甚至成为刑事犯罪的渠道和工具,给社会增加不稳定隐患,加剧了社会矛盾的累积,进而影响社会稳定。设置利率上限,符合我国对于金融抑制的历史发展惯性与社会理念,有利于避免社会危机。从周至清,我国历朝历代都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以遏制高利贷的蔓延,实现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管理。一方面,以法律规定放贷者可以收取相应利息,反映出执政者对利息来源于利润以及让渡财产的使用权应当取得回报等金融规律具有一定的认识,客观上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法定利率为界定高利贷提供了一条简捷的标准,也是进一步规定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这对引导民间借贷规范运行、抑制高利贷产生了一定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利率管制更多是基于农耕社会的历史惯性和社会道德的考量。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以消费借贷为主,市场化背景下的放贷人则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对高利率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则必然导致借款人债台高筑,危及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就金融市场发展历程而言。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证明,利率管制对于缓解金融危机具有实质性的效果。19世纪末期,美国推行金融自由化,一定程度上激活了美国的金融市场,然而,美国的次贷危机表明,利率自由化是本轮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受到美国各界的质疑和批评。正是基于对次贷危机引发的利率市场化弊端的反思,美国绝大部分州重新规定了最高利率限制,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1个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最高利率限制。20世纪七八十年代,拉美国家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全放开利率监管,然而,有近一半的国家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发生了金融危机六形成的泡沫经济急剧膨胀,最终导致大量银行和企业破产、倒闭产完全放开利率凸显市场自发性和滞后性的弊端,容易导致泡沫经济问题的爆发。利率市场化之所以在西方金融市场占据主流,主要归结为19世纪末期自由主义思想的蔓延。然而,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带来的大量经济泡沫,残酷地颠覆了利率市场化的完美假设,清晰地揭示实行利率市场化必须存在的重要前提,即有赖于一个稳定宏观经济环境、完善的金融稳定机制和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理性等多种因素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借贷利率进行了规制,只不过管制程度和规制模式的不同而已。
利率是调整供求平衡的价格,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宏观体现。笔者认为,我国有关民间利率管制的政策取向,必须充分考虑民间借贷自身的优势及其在金融市场中所处的地位,走出一条有别于西方利率完全市场化的本土道路,可以考虑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即由一味严格规制监管转变为以疏导代替捆绑,以管制代替放任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建立新的法律选择以规范民间金融的未来走向。同时,还要对高利率导致的洗钱、暴力追债、恶意追债等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制度设计时对其进行重点防范。从上述角度看,《民间借贷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出了有效线、自然之债线以及无效线的明确划分,符合我国国情,因而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