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习惯确定约定不明的利息?
习惯与特定地域的人们生活密切相关,例如,在清代安徽太平县,买柴炭鱼肉菜果之类以十八两为一斤,油烟烟酒之类以十六两为一斤一一因此,一旦这蚱交易行为形成纠纷成诉,不了解当地民俗习惯,单凭字据是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作为一种通行的行为法则,民俗习惯在证据法和诉讼上表现为经验法则,在司法裁判中具有强大的事实认定功能。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引人民俗习惯可以缓解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在理论上的冲突,防止以事实的盖然性或者不确定性否定证据的存在,从而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有多种途径,将民俗习惯运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就是途径之一。
当事人对某项民事争议的事实都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民俗习惯认定案件事实。例如,民间借贷有不少借款人在出具的借条上载明“利息一分”,当发生纠纷时,关于“利息一分”是指月息一分还是年息一分?依照江苏省姜堰地区民间借贷习惯,“利息一分”是指月息一分,也就是利率为月1%,据此法院可以根据这个民俗习惯推定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而不能以 不明按照《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处理实际上,从我国古代看,“利息一分”大都是指月息而不是年息,如果是年息,则利率太低,对于出借人而言极其不利,如我国北宋时期抵当所的放贷利率为月息1%,金代的法律对于官办当铺的利率规定也是月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