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二中院审理了一起父子之间恶意转移房产,逃避债务引发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最终,相关合同被判撤销,转移的房屋也被恢复登记。
基本案情
2015年,张某、赵某与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从唐某处借款,并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后因张某、赵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8月,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4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签署《不动产产权归属约定》,将张某名下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当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离婚。2017年4月,张某的父亲与李某登记结婚,并签署《不动产产权归属约定》,将李某名下的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张某父亲名下,不久李某与张某父亲即解除婚姻关系。
唐某认为张某在欠付唐某债务期间,为达到逃债目的,与李某、张某父亲恶意串通,通过结婚、离婚等手段恶意转移其名下房产,致使唐某债权无法得到完全清偿,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张某与李某之间以及李某与张某父亲之间签订的《不动产产权归属约定》,并判令张某、张某父亲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父亲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唐某与张某、赵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且唐某的债权也经公证处确认。张某在明知对唐某负债的情形下,通过与李某结婚、离婚的方式,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父亲名下,张某、张某父亲、李某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无偿转让财产,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唐某的合法权益。通过执行情况可知,唐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对张某、赵某的债权并未得到全部清偿,且至今仍未全部受偿,故唐某作为债权人有权对张某、张某父亲、李某之间恶意逃避债务,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因此,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民事主体应遵从诚信原则,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规定,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在此提示大家:一是如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该案中,张某、张某父亲通过婚姻方式恶意转移房产,逃避债务,违背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被法律所不容;二是对债权人来说,也应注意,债权人撤销权存在除斥期间,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存在相关行为,还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