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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民间借贷实为投资的情形,应当何处理?

日期:2018-03-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名为民间借贷实为投资的情形,应当何处理?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对于交付相关资金行为,有的主张是投资款,有的主张是民间借贷,容易引发争议。对此,审判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交付资金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作出评判。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最清楚,也最能说明交付资金的目的、用途,因此,应当以双方的约定内容作为判断是投资还是民间借贷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投资与民间借贷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投资一般参与投资项目的管理,并且投资款不能抽逃,否则构成违法;而民间借贷则不参与所借款项的管理经营,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则收回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投资与民间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借贷与投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准确区分借贷与投资,对于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民间借贷与投资行为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民间借贷是一种债,投资虽也有协议,但不是债,而仅仅是对自己所有物权的处分;借贷可担保、可转移,而投资一般不可担保,但可转让。

第二,民间借贷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投资仅是占用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第三,投资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民间借贷的目的则可能是多种的,且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是无偿的

第四,投资所可能获取的效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而民间借贷如果是有偿的,则其可能获得的效益是确定的。

第五,投资的来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贷资金;民间借贷一般是有支配权的财物。

第六,投资形成的形态有多种,一般为真实资本或金融资本;而民间借贷则为所有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对出借者来说是所有物的暂时消灭。

第七,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可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民间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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