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合并审理应从是否基于同一事实以及是否构成共同诉讼两方面进行评判——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可以合并审理的诉主要包含三种情况,一是系基于同一事实提起的诉,二是系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同类的共同诉讼,三是系本诉和反诉。
Ⅰ、“基于同一事实”发生,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应具有一致性或者重叠性。
Ⅱ、共同诉讼包含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普通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Ⅲ、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应注意保障当事人分别起诉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