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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日期:2022-12-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5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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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从事海鲜批发生意,两被告吴某、石某系配偶,共同经营制冰冷冻业务。原、被告通过生意往来认识多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口头约定月息1分。2019年8月13日,被告吴某再次以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告知原告被告石某同意并要求将钱款汇入被告石某账户,用于共同经营使用,利息按惯例口头约定月息1分。当日,原告委托其弟转账至被告石某账户人民币190万元,原告另交付20万元现金给被告吴某,两被告收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在两被告未按约还款后,原告徐某将吴某、石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原告对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1%,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虽然电话录音中有谈及利息的内容,但双方经磋商后未能达成一致的还款意见,最终也未能确定利息的计算标准,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的主张,碍难支持。但自起诉之日起,原告可要求两被告给付逾期还款利息。最终判决被告吴某、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2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210万元为基数,按2020年9月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法律明确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借款为无息利息。一旦发生争议,出借人如无证据证明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因此出借人最好将借款利率写入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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