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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

日期:2018-03-1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53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

在民法理论上,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合同法》要求当事人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比如,《合同法》第197条规定的法人借款合同、第238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第270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0条规定的技术开发合同、第342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等。

其他形式主要是指默示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德国有一个很著名的案例:在汉堡有一个人在一个汽车停车场停车,停车人说这是一个公共场所,在这里停车应该是免费的,但停车场说不行,我们在这里立了一个停车收费的牌子,我们是收费的。为此双方诉诸法院。德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说:即使你没有意思表示要订立这个停车合同,但是你是看到了这个牌子又停车的,这是一个事实契约,因此应当付费。这里,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口头停车合同,德国法官是从停车场树立停车收费的牌子与驾车人进场停车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的。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不要式合同是指对其成立法律没有要求采取特定方式的合同。对于不要式合同采取什么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作出规定的同时,还在第56条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作出了规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0条与《民法通则》第56条相一致,采取合同形式自由的原则。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方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根据《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因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电脑网络通讯已经日益普及,各种各样的现代通讯手段被大量运用于市场交易活动中,如MSN、QQ、电子邮件(E.mail)和微信,同时数据电文也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表现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种类和外在形式日新月异。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我国于200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所有这些现代的科技通讯手段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交易的进步、安全与效率。因此,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可以采用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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