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房产争议的如何处理?
1、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
近两年房价不断上涨,离婚时肯定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如果:
1) 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竞价;
2) 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
3) 双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2、离婚时,没有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解释(二)这样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能加以分割。
3、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如何认定?
在寸土寸金的上海,能拥有一套属于小夫妻的房子,是年青夫妻的愿望。为了使儿女愿望变成现实,同时尽到父母的爱心,“父母出资付首付、独女挣钱还房贷”的现象在沪非常普遍。对于该出资,解释(二)规定: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以上两种情况,若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4、婚前租承公房,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
解释(二)十九条已明确,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子,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