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后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问:我于去年年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了不准许离婚的决定。现因为感情确实破裂,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听说要在六个月后才可以,我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这六个月时间?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对于六个月的起算点,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总的原则应是在上一次离婚案件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才可以提起新的离婚诉讼,具体的生效时间又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则6个月的起算点应以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满6个月则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书生效日期既不是孔先生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也不是孔先生收到判决书之后上诉期满之日,而是案件中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后上诉期满之日。二是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调解规定》的规定,在我国,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自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调解协议立即生效;而对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生效。如果双方调解和好没有制作调解书,则从调解协议制作当天开始计算六个月;如果是制作了调解书的离婚案件,则应从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调解书后开始计算六个月的。三是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则是从撤诉当天开始计算六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