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刘某某诉蒋某甲、常州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2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京02民再15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一人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