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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闻文与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9 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3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闻文与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石民初字第8877号

原告张某,女,1983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钱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3楼1门216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银河商务区二期商业金融项目F酒店3层310。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莉,女,1976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瑞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简称中视国丰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董淑清、人民陪审员王淑芝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钱钧、贾鹏、被告中视国丰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贾瑞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起诉称:2009年3月6日,原、被告签署《协议》,约定原告张某参加中视国丰中心组织的自学考试培训,学费及相关费用为19800元,《协议》同时约定,被告中视国丰中心向原告提供辅导培训,并保证在协议期间通过全部考试课程,保证取得国家承认的证书,如未实现则中视国丰中心退还张某支付的全部费用。《协议》签署后,张某向中视国丰中心支付了全部费用19800元,但中视国丰中心却未按照约定提供专业辅导培训。2012年7月22日,因迟迟未取得学历及学位证书,张某要求中视国丰中心退还全部费用,但中视国丰中心拒绝退还。原告张某认为中视国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中视国丰中心退还张某学费及相关费用19800元;2、诉讼费用由中视国丰中心承担。

被告中视国丰中心答辩称:第一,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约定中视国丰中心保证张某在合同有效期内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第二,中视国丰中心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辅导、培训等义务,张某未能取得证书的原因是张某在未通过相关科目考试后拒绝参加补考;第三,根据协议约定,如果要退还学费,也应当按照未通过科目占总参加考试的科目的比例退还学费,而不是全额退还;第四,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6日,中视国丰中心(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共同认为经过甲方提供的辅导,学生将在入学后第一次自学考试中达到较高的通过率,并以保证学员二年内顺利通过全部考试课程为目标,如果乙方未能达到上述目标,则甲方按照退款条件和退款方法的相关条款退还乙方学费,退还金额上限为学员所交纳的全部费用;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约定: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需按照南京政治学院关于自考教学和考试相关规定举办招生辅导及考试活动;5、甲方辅助乙方在各门考试通过后,申请办理南京政治学院的经济与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学籍档案等相关手续;6、在考试期间由于乙方原因(不认真答卷,无故不参加考试)首次无法通过考试,则甲方不承担责任,其后保证乙方可以继续参加补考,在补考过程中仍然为乙方提供辅导,但每门补考费用自行承担(补考费200元/科),除乙方个人原因外甲方应保证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拿到证书;8、甲方保证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并且可以在国家教育部指定网上查询,如查询不能通过,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所有学费。二、乙方的权利义务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考前辅导,按时完成甲方布置的任务,由于个人原因没有按时参加甲方规定时间内的考试,影响拿到证书的时间由乙方负责。《协议》中还约定:学费及相关费用为19800元,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3月至2011年12月,

2009年3月6日,中视国丰中心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张某交来南政学费(专升本)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

庭审中,原、被告认可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口头协商一致将报考学校由南京政治学院变更为内蒙古农业大学,张某表示2009年至2011年期间,去内蒙古通辽参加过自学考试。庭上,中视国丰中心提交了“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考生网上报考系统”中张某的成绩查询打印件,表示张某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参加考试,没有全部通过。张某表示认可成绩查询打印件,但张某表示中视国丰中心未安排过补考。庭上,张某申请证人丁×出庭作证,证人丁×称:其与张某在2012年7月22日到中视国丰中心询问何时能取得自学考试证书,如果不能取得,应当退还全部学费,中视国丰中心答复让回去等消息,之后中视国丰中心一直没有回复,中视国丰中心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收据》、网上成绩查询打印件、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与中视国丰中心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中视国丰中心辅助张某在各门考试通过后,申请办理毕业证、学位证等手续,并保证张某在首次考试未通过后,保证可以继续参加补考,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限定安排补考及中视国丰中心须为张某办理学历证书的时间,即张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节点并不确定,故中视国丰中心提出张某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协议》内容,中视国丰中心负有保证张某在2011年12月底前通过全部考试课程的义务,但至今张某未能全部通过考试。另外《协议》中约定,中视国丰中心有为张某提供辅导的义务,且除非张某无故不参加考试,否则中视国丰中心亦负有组织补考的义务。本案中,张某表示自己参加了内蒙古农业大学的自学考试,但中视国丰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辅导和组织补考的义务。对于中视国丰中心辩称张某未取得证书的原因为张某拒绝继续参加补考的抗辩理由,因中视国丰中心未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中视国丰中心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张某学费。

对于是否应当全额退还学费的问题,依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中视国丰中心应当按照退款条件和退款方法的相关条款退还学费,但原、被告双方对于退款条件及退款方法未进行书面及口头约定。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退还学费的金额应当结合合同目的、合同中其他条款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确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经被告辅导,使原告在两年内通过全部考试,最终目的是通过考试后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在此目的下,张某若有一科考试没有通过,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另外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中视国丰中心为学员取得的证书在指定网站上不能查询通过,则中视国丰全额退还学费。因此,本院认为,如果在不能提供真实证书的情况下中视国丰中心需全额退还学费,那么在未取得证书的情况下,中视国丰中心更应当全额退还学员所交费用。并且中视国丰中心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及为履行义务所付出的的成本,故中视国丰中心应当全额退还学费及相关费用,对于中视国丰中心主张应当按照未通过科目占总考试科目的比例退还学费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张某学费及相关费用一万九千八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五元,由北京中视国丰管理顾问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青

人民陪审员董淑清

人民陪审员王淑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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