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明确表示自愿加入债务,债权人可否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呢?如第三人应承担责任,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呢?近日,彭水县法院审结一起债务加入纠纷给出了答案。
原告某商砼公司向彭水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某建筑公司对(2017)渝0243民初XX号判决中所确定的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某商砼公司的货款本金251万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并立即向原告某商砼公司进行支付。事实及理由:原告某商砼公司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5月签订预拌砼供应合同。2016年12月23日,双方经结算,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尚欠原告某商砼公司251万元,后原告某商砼公司将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243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原告某商砼公司货款本金251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被告某建筑公司明确表示自愿对尚欠款项承担支付责任。但至今第三人及被告均未履行支付义务。
本案经查明,被告某建筑公司确于2018年8月30日、2020年12月1日均作出书面意思表示自愿代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17)渝0243民初XX号判决中所确定的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某商砼公司的货款251万元,但截至本案庭审结束前,该笔货款尚未支付。
彭水县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某商砼公司与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系预拌砼供应关系,经生效判决书确认,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原告某商砼公司货款251万元,后被告某建筑公司自愿加入该笔债务,但截止本案庭审结束前,该笔债务尚未清偿,现原告某商砼公司作为该笔债务的债权人,请求被告某建筑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支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应对(2017)渝0243民初XX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某商砼公司的货款251万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彭水法院作者: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