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违法提供借款,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豆某、吉某系同一乡镇不同村的村民,豆某在村里开了一家小卖部。2021年1月6日,豆某向法院诉请吉某偿还借款10.8万元。
庭审中,豆某提交借条及照片一张,拟证明吉某在其小卖部向其借款的事实。借条内容载明:“今借豆某人民币6.3万元整,2018年10月30日还清。若按时不还,违约按每天100元计。”同时该借条载明:“2018年10月17日再次借款,合计借款10.6万元整,放贷款时一次性还款。10月26日又借了0.2万元,以上共计10.8万元整。借款人:吉某,借款日:2018年10月6日”。借条上有吉某的签名捺印。
法院查明,吉某曾涉嫌一起赌博案件,根据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及二审法院刑事裁定书可认定豆某向吉某出借赌资10.8万元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从豆某、吉某的关系、借款金额、借款资金交付时间等因素分析,均不符合社会常理及交易习惯,且豆某明知吉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多次为吉某提供资金。豆某虽出示照片欲证明出具借据当日即2018年10月6日交付现金,但经审查该原始储存的照片时间显示为2018年11月4日,与其所述不符。同时,借条载明时间和内容均条理不清,时间倒置。在吉某对资金交付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豆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最后,法院依法驳回豆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在明知或应知其出借的款项将被用于赌资、毒资、嫖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借,该出借行为实则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现实生活中,甚至出现了专门以出借赌资为业的职业放贷人,他们往往以高额利息出借本金,待本息收缴出现困难便采取暴力方式进行催收。对此,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犯罪行为入刑的界定范围,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