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与苏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2月14日,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祝某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为8.5万元。当日,祝某通过青海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向苏某转账41.5万元,8.5万元被作为利息直接扣减。苏某向祝某出具借款50万元的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期限自2018年2月14日至5月13日。
借款期限届满后,苏某并未按期偿还借款,祝某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偿还剩余借款33万元及利息4.9638万元,合计37.963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苏某已陆续向祝某偿还借款18万元,按照实际支付借款本金数额,尚余23.5万元未偿还。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苏某偿还祝某人民币23.5万元,并自愿承担利息3.5万元,合计27万元,于约定到期日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这种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砍头息”。“砍头息”在民间借贷中大量存在,但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是严禁的。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金额为50万元,但祝某却预先扣除了8.5万元作为利息,实际支付借款本金41.5元,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