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债务清理中有失诚信 当事人被罚款一万元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吴龙章,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为构建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为诚信的创业失利者提供重生机会,苏州吴江法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指导下,自2019年10月起积极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探索进行个人债务清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积累实践经验。诚信是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适用前提,法院坚决杜绝债务人企图借此程序逃废债务。近日,该院就针对一起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中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处以罚款。
苗某某因经营企业不善,结欠大量工资及供应商货款,最终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吴江法院拍卖苗某某名下房产后,扣除抵押金额剩余五十多万元款项可供分配。后苗某某得知吴江法院正在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经咨询了解后于2021年1月20日申请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经审查,15名已知债权人对苗某某申请个人债务清理均无异议,且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形成,故吴江法院于2020年1月29日裁定受理对苗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指定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担任苗某某的管理人,并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苗某某案件的执行。
受理申请后,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开展债权申报审查、财产调查、财产接管等相关工作。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苗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申报财产不实。管理人调查发现苗某某所经营的服饰公司有24台套口机,苗某某还从事电脑制版等工作,但苗某某在申请材料中并未如实申报。其次,未能如实陈述个人负债情况。苗某某陈述其债务仅有法院的执行案件,而管理人发现苗某某还结欠两家银行的大额信用卡透支款项。再次,隐瞒实际住所。经管理人多次询问,苗某某承认其已搬离原申报住址。最后,苗某某收入已超过其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但一直未向管理人提交明确可行的债务清偿计划,并且沟通态度消极。综合上述情况,管理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吴江法院申请终结苗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吴江法院经审查认为,苗某某已违反其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应履行的诚信义务,故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终结苗某某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对债务清理程序中发现的24台套口机采取了查封措施。2021年4月1日,针对苗某某的不诚信行为,吴江法院作出决定书,对苗某某处以罚款10000元。苗某某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将主动配合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中,债务人需要充分披露个人财产和负债情况,同时需全面配合管理人的调查工作。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不诚信行为,法院将裁定终结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并恢复执行,同时会对债务人逃废债行为进行严厉制裁。通过加强对债务人行为的诚信考察,一方面增强债权人对清理程序的认同感,另一方面对其他债务人起到震慑作用,确保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可以帮助真正“诚实而不幸”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