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式”放贷图高利 精准识别判决驳回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黄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随着法院对职业放贷防范力度越来越大,职业放贷人妄图借诉讼牟取非法利益的“路子”受到阻断,然而,一些新型放贷套路仍不可忽视。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疑似职业放贷人通过“中间人”进行放贷并起诉,最终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原告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某、陈某归还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同时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据及银行流水。乍一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可谓“胜券在握”,但海安法院在审理中却发现此案并不简单。
原来,徐某与何某、陈某在整个借贷过程中无任何联系,双方并不熟识,借贷行为起因于何某向案外人许某借款,整个借贷过程徐某并未出面,出借款项系来源于另一案外人曹某汇款。另外,案涉借款合同、借据均为填空式的打印合同,其格式与案外人许某起诉的其他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合同格式一致。而且,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仅为一个月,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逾期年利率高达108%。事实上,何某在2017年8月28日收到50万元借款后当即向案外人许某支付了2万元作为利息,借款到期后徐某时隔几年均未主张债权,仅许某在2020年6月19日向陈某主张过债权。
为查明借贷事实,海安法院以徐某、许某、曹某姓名为关键词,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进行检索后发现,2014至2018年间,许某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达40件,其中利率约定高于3%的就有20件,违约金及逾期月利率高于3%的共有6件,风险等级5,而徐某、曹某无其他涉诉案件。在调取了徐某、许某、曹某相关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后,法官发现三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且数额较大。
当本案隐藏事实全部查清后,海安法院认为,案外人许某多年来出借资金的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出借目的具有营业性,符合职业放贷人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案涉借款合同、借据载明徐某系出借人,案涉借款亦是通过徐某的银行账户汇入何某的银行账户,徐某虽形式上不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但并不能否认案涉借贷系徐某通过职业放贷人进行,亦不能排除徐某有其他未涉诉放贷行为或职业放贷人以其名义放贷的情形,实际上徐某对于许某进行营业性放贷行为是明知的,案涉借贷行为亦符合职业放贷的行为特征,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最终判决何某、陈某返还实际借款本金48万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所谓职业放贷人,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反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
职业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困难处境,进行高息放贷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本案在审理中严格审查借贷事实,充分调取涉案关联人员间的资金流向,最终以“置身”案外的职业放贷人许某为突破口,结合借贷双方关系、资金来源、款项实际交付等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有效打击了隐蔽式的职业放贷行为,避免诉讼沦为职业放贷人违法获利的工具,也给有意通过放贷行为牟利的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