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去向不明的2万元存款凭条主张4万元借款,法院这样判
作者:潘小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五年前,李某(男)与杨某(女)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三年前,李某起诉婚约财产纠纷,法院判决杨某给付8.5万元。后杨某凭借三张存款凭条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李某的叔叔婶婶归还借款4万元。究竟是“借款多少”“向谁借款”,近日,该起民间借贷纠纷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李某的父、母亲向杨某归还借款2万元。
【基本案情】
同居三年因爱转恨,彩礼官司结束关系
2015年春节,李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6年5月,双方按照农村风俗建立婚约关系,李某向杨某给付彩礼现金128000元及若干金器。2016年6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12月,杨某行人工流产手术。自此,双方之间矛盾逐渐加深。2019年4月,李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现金12.8万元及若干金器,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19万元。因双方积怨较深,法官安排两次庭审,组织多次调解,均未能让双方好和好散,最终该案根据双方举证及庭审查明事实,于2019年7月依法判决杨某返还彩礼现金6万元及部分金器,给付李某2.5万元,杨某的嫁妆自行取回。对该判决结果,双方均未上诉,然而双方之间矛盾并未就此完全化解。
三张ATM存款凭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彩礼官司的这张判决像一根针扎在杨某的心中,三年与李某共同生活最终换来的不仅是一拍两散,还要向其给付8.5万元,杨某沉浸在悲痛之中,久久难以释然。在彩礼官司中,杨某曾提出李某的叔叔婶婶曾向其借款4万元,最终未能一并处理,杨某再次尝试诉讼来排解心中的不满。杨某多次前往各个银行调取2018年度的银行流水,发现了2018年4月14日从余额宝提取到自己银行账户的4万元的交易记录,迫不及待地于2019年11月向李某的叔叔、婶婶提起了4万元的借贷诉讼,后杨某面对自己薄弱的证据,主动选择了撤诉。回到家后,杨某翻箱倒柜终于找到了三张于2018年4月15日的中国建设银行ATM机客户存款凭证,合计2万元。记忆像打开了阀门一样,这三张存款凭条应该就是杨某存款至李某的叔叔或者婶婶账户的凭证。然该凭证上系无记名存款,对方账户亦有部分号码被以*号代替,无法证明款项最终去向。杨某立即找到自己的律师,向其寻求帮助。在律师的建议下,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开启了该4万元借款的第二次诉讼。该次诉讼中,李某的叔叔婶婶为被告,李某的父、母亲以及李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借款多少、向谁借款,究竟谁在说谎?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时即发现这是一个很棘手的案件。虽然这个案件标的很小,但是双方矛盾较大,原告证据明显不足,而款项交付是审理本案的关键因素。于是承办法官依职权在庭前调取了李某叔叔、婶婶二人的中国建设银行2018年度的交易明细。再结合杨某于2018年4月15日从个人账户分四笔取现合计2万元,证实了杨某于2018年4月15日通过ATM机分三笔向李某的婶婶账户转存合计2万元。对于杨某于2018年4月14日从个人账户分四笔取现合计2万元,则无相关凭证佐证该款项最终有无流向李某的叔叔或婶婶。
杨某主张4万元借款是通过李某及其父母亲向李某叔叔婶婶出借。第一次庭审,李某的叔叔抗辩未向杨某借款,李某及其父、母亲亦抗辩未向杨某借款。第二次庭审,李某的叔叔抗辩是向李某的父、母亲借款5万元,但已经归还,而李某及其父、母亲抗辩是李某的叔叔婶婶其欲向其借款5万元,但并未实际借款。究竟是向谁借款,到底借款数额,三方各执一词,真是剪不断,理还乱。如何公正断案,彻底化解双方矛盾是摆在法官现实的一道难题。
高度盖然占优,同居债权一并处理
李某的叔叔面对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反称是李某曾向其借款2万元,这是归还该笔款项的钱。而根据杨某提交的其与其母亲、李某婶婶的录音资料,杨某向李某婶婶催要4万元借款时,李某婶婶称“还给李某的父、母亲,总归向大人借钱的,不可能开口问侄子媳妇借钱的”。面对这段录音,李某婶婶认可向李某父、母亲平辈进行借款。李某叔叔、婶婶前后庭审陈述无法自圆其说,让承办法官产生合理怀疑。
彩礼官司中,李某对向其叔叔、婶婶出借4万元的事实并未持异议,而在本案诉讼中却极力否认,其抗辩与李某叔叔、婶婶的陈述有所相悖。承办法官借助向平辈借款的当地风俗以及确有借款4万元的事实,再结合李某的叔叔、婶婶陈述已经归还李某的父、母亲,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依法认定本案4万元借款主体系李某的父、母亲。因该笔借款发生在李某与杨某同居关系期间,双方财产存在混同,依法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权。考虑到各方矛盾,也为了减少诉累,对该债权进行对半分割,由李某父、母亲向杨某履行2万元的还款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及其父、母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李某父、母亲向杨某借款4万元属实,于2021年8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李某主动联系一审承办法官要向杨某履行该笔款项,李某与杨某之间感情及债务纠葛最终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
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是借贷合意达成和款项实际交付。本案中,原告既未能提供证明借贷合意的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未能提供款项交付的转账凭证。原告提供的三份存款凭条,载明金额仅为2万元,而款项流向亦是经过法官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才证实了转向李某的婶婶。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博弈和庭审对抗,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抽丝剥茧以求探究借贷的真实情况。而这份公正的判决,让感情确已破裂的男女双方在金钱上找补些许的心理安慰,以便双方更好地开启美好生活。生活中,基于恋爱关系等特殊关系的双方之间容易发生较大金额的金钱往来,而往往没有留存相关的凭证。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如何去伪存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除了需要法官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逻辑推理,更需要法官的经验常理和敏锐洞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