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加入中债务承担人能否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权?
笔者认为,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作为债务承担的两种形式,存在共同的特征,即债的同一性。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分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中明确,由于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而非设定新债务,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债务承担人,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权。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该原理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