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调查或辩论中,对民间借贷债务人囗头通知债权让与的,可否视为通知到达债务人,对债务人产生了效力?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该款未规定债权让与作出的时间。对于向债务人作出通知,不应无限期拖延,尤其在债权让与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新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能否顺利实现是有心理预期的,及时对债务人作出债权让与通知,是对新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笔者认为,在诉讼前未对债务人进行债权让与通知的,如果债权纠纷是由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则因在诉讼前未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导致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即债权受让人虽然受让了债权,但由于未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建立,债权受让人是没有诉权的,但如果债权出让人也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向债务人告知了债权让与的事实,应认定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债权受让人成为适格的原告。如果债权让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转让债权的,法庭可以根据原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的申请,变更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自然知晓了债权让与的事实,法庭上对债务人的口头通知即可以产生通知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