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旗下网站 
飞跃-北京债务纠纷律师网
 

谈案说法

在法庭调查或辩论中,对民间借贷债务人囗头通知债权让与的,可否视为通知到达债务人,对债务人产生了效力?

日期:2018-04-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法庭调查或辩论中,对民间借贷债务人囗头通知债权让与的,可否视为通知到达债务人,对债务人产生了效力?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该款未规定债权让与作出的时间。对于向债务人作出通知,不应无限期拖延,尤其在债权让与已经生效的情况下,新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能否顺利实现是有心理预期的,及时对债务人作出债权让与通知,是对新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笔者认为,在诉讼前未对债务人进行债权让与通知的,如果债权纠纷是由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则因在诉讼前未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导致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生效,即债权受让人虽然受让了债权,但由于未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建立,债权受让人是没有诉权的,但如果债权出让人也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向债务人告知了债权让与的事实,应认定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债权受让人成为适格的原告。如果债权让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转让债权的,法庭可以根据原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的申请,变更原告。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自然知晓了债权让与的事实,法庭上对债务人的口头通知即可以产生通知的效力。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