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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债权⼈代位权的⾏使

日期:2024-03-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要求】

1. 债权⼈⾏使代位权须同时满⾜:债权⼈对债务⼈有合法的债权;债权⼈对债务⼈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怠于⾏使权利已经影响债权⼈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代位⾏使的债权⾮专属债务⼈⾃身的权利。

2. 债权⼈以⾃⼰的名义⾏使代位权时,对相对⼈⽽⾔仍是基于债务⼈与相对⼈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相对⼈享有对债务⼈的抗辩不因此⽽受到减损,相对⼈本应享有对债务⼈的抗辩,均可向债权⼈主张。

【⻛险提示】

债权⼈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的⼀种⽅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债务⼈虽存在怠于⾏使其权利的⾏为,但对债权⼈实现债权没有影响的,⼈⺠法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此时,债权⼈⾏使代位权将⾯临败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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