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以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上海华地公司与宁夏申银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上海华地公司主张袁某某(担保人)因债务加入而应承担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改变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性质。
关于袁某某主张本案应由担保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本案中,上海华地公司向仇瑜峰、上海盛玄公司、财拓公司、财拓宁夏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所担保的主债权系基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一审法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权,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