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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债权转让能否排除原合同的约定管辖?

日期:2023-04-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明律,公众号|明律如是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许多合同在签订时就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选定了发生争议纠纷后处理的相关机构:要么约定在某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要么约定在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前者叫“约定管辖”或“协议管辖”,后者叫“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有约定从约定,就不适用法定管辖了。

按照法律规定,约定管辖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这5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选择管辖,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前提基础、必备材料。仲裁协议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即选择了仲裁,就得去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不能再去相关法院诉讼。

一般而言,约定管辖或仲裁协议对某一方当事人相对便利方便一些,对其他当事人则未必便利方便。发生争议后,其他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往往不愿到约定管辖或仲裁协议确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或仲裁。

此时,有没有可能通过债权转让排除原合同的约定管辖或仲裁协议呢?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让与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债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后会出现两份合同:一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原合同),另一份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

本文讨论的是债权转让(主要是全部转让)后,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时,是否应受原合同约定管辖或仲裁协议的约束?

约定管辖篇

A、一般仍按原合同约定管辖

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后,原合同约定管辖对受让人也是有效的,受让人应适用原合同中解决争议的约定管辖条款。

如前所述,约定管辖只能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这5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选择管辖。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这4个地方在债权转让后,也和原合同签订时并无不一致的地方。所以,选择这4个地方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地,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话,仅就管辖问题应无歧义与争议。

2、对“原告住所地”有不同解读

但是,选择原告住所地(即债权人所在地)的话,就有争议了:此处的原告住所地到底是指原债权人的住所地,还是受让人的住所地呢?

司法实践中,碰到这种情形是怎么处理的呢?

绝大多数判例裁判:原合同明确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时,由原合同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极个别判例裁判:原合同明确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时,由受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为:债权转让后,原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原债权人不再是债权人和涉案原告,受让人取而代之。例如,(2020)甘06民辖终8号《民事裁定书》就是如此裁判的。

B、两种例外情形

若债权转让中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则受让人可不适用原合同约定管辖。

1、受让人不知道有约定管辖的

这种情形应该蛮少见的,因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约定管辖都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出现在合同中的。对受让人而言,在受让合同前,应推定其对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明知的,其受让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同时,应视为接受合同关于约定管辖的约定内容。

除非原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的条款,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管辖的。而且,债权转让时,债权人也没有向受让人披露此事。

也就是说,受让人想适用此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原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的条款,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另签有补充协议约定管辖;债权人债权转让时对受让人隐瞒了此节情形。

2、债务人同意新的约定管辖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债权人与受让人有新的与原合同不一致的约定管辖。债务人知晓新的约定管辖后,明确表示同意。此时,就应按照转让协议中新的约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是不参与磋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所以,依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转让协议仅约束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若债务人同意受转让协议中新的约定管辖,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诚信原则,就应以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管辖为准了。

现实生活中,如果原合同约定管辖对债务人相对有利一些的话,债务人不会轻易同意变更原合同约定管辖的。认可新的约定管辖的好说话的债务人不多的。

C、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

如果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转让协议有约定管辖呢?此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这种情形,一般还是按照依原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即按原合同的法定管辖来处理。

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诉讼标的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案件案由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不能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因债权受让人享有原合同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义务,故合同履行地与案件管辖法院应按原合同依法确定,亦不能按债权转让合同确定。

(2020)沪01民初300号、(2021)沪民辖终24号案件,即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受让人)诉被告兰州高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债务人)、第三人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这样认为:本案中,如果按受让人中建七局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管辖法院,虽然原借款合同没有管辖协议,但也可能存在债权人采取虚假转让债权给选定的第三人,以恶意规避法定管辖的问题。因此,仍应以原借款合同和原借款合同当事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总结

想要通过债权转让协议排除原合同的约定管辖,有且仅有受让人不知情、债务人同意新的约定这两种情形,比较难以实现。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仲裁协议篇

A、一般仍按仲裁协议

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含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后,原合同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也是有效的,受让人应适用原合同进行仲裁。

受让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受让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具体理由和前面约定管辖篇的有关内容差不多,此处就不再冗述了。

B、三种例外情形

若债权转让中存在三种例外情形,则受让人可不适用原合同仲裁协议。

1、 受让人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

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如果并不知道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单独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则该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具体理由和前面约定管辖篇的有关内容差不多,此处就不再冗述了

2、当事人另有约定

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或者受让人、债务人之间又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了另外的约定,此时,则受让人可不适用原合同仲裁协议。

具体理由和前面约定管辖篇的有关内容差不多,此处也不再冗述了。

3、受让人受让时明确反对

这种“例外”的规定在前面约定管辖的“例外”里是没有的,这是赋予了受让人对原合同仲裁协议的“一票否决权”。

这种“例外”一般都不是例外,一切尽在受让人的掌握之中。

从例外情形的实际情况来看,也基本上是受让人受让时明确反对。这一点也说明,在受让债权之时,受让人在受让时如对原本的仲裁条款不愿意接受的,可以“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提出反对,不用藏着掖着,也不用顾虑什么。

这简直就是排除原合同仲裁协议的大杀器啊,可以用债权转让的形式轻而易举地KO掉仲裁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辖终217号民事裁定:债权转让明确约定受让人不接受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原合同约定双方产生争议而又达不成协议时,争议应在伦敦仲裁机构按照FOSFA24/23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但是,美国谷物公司(债权人)与大连谷物公司(债务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大连谷物公司不接受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据上述规定,该仲裁条款对大连谷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光大油脂公司(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后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主张本案应由英国伦敦仲裁机构仲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仲裁协议管辖的这种例外的规定的和前面约定管辖的例外规定的法律逻辑有一点儿冲突,我猜可能是因为仲裁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其自愿性,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而设立的自主解决纠纷的制度,所以如受让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表明反对原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可以不受原仲裁条款约束?

总结

想要通过债权转让协议排除原合同的仲裁协议,不仅有受让人不知情、当事人另有约定这两种例外情形,还有“受让人受让时明确反对”这种“例外”,非常容易实现。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建议在争议解决条款里加上“律师费负担”的内容,以便减少涉诉成本,也方便律师接案子。

参考文本: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可以向违约方追偿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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