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夫妻,起诉后,借款人妻子说:“没跟我要过钱,诉讼时效已过!”怎么办?
基本案情:
张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张某和妻子高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夫妻二人向李某出借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期间,张某夫妻向李某归还过一部分本金,截至2016年1月16日张某和高某尚欠李某37万元。此后李某一直向张某催要借款,因追要未果,李某于2021年4月将张某和高某夫妻二人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一直向张某主张债权,但高某提出,因李某并未向自己主张债权,故李某对自己的起诉诉讼时效已过,主张应以时效超过的法定事由驳回李某起诉。
法院判决
张某和高某是夫妻关系,关于本案的借款,张某夫妻共同向李某出具了借据,欠李某的借款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最后一次向李某还款的时间是2016年1月6日,之后李某在2017年、2019年通过电话的方式要求张某履行还款义务,虽然李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向高某催要过借款,但张某和高某作为夫妻双方,对于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的、共同的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的诉讼时效因李某向张某主张债权而发生中断,该诉讼时效中断对高某同样发生效力,故李某起诉高某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法院对抗辩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予以采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这一制度的规定,是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权利。诉讼时效是个可变期限,其中就包括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同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对上述时效中断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权利人可以此法定事由实现诉讼时效中断,将诉讼时效延长。
对于连带债务人而言,连带债务人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一般情况下,对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其意思表示可以被转达给其他债务人,为了更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对其中一个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以在共同借款中,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履行义务,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作者: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李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