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清偿、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是债务承担的两种方式,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是否免责。债务转移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其在转移范围内免除债务承担;而债务加入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作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方式,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进行考察,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债务加入本身作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是对债权人有利的行为,无需债权人同意,仅需通知即可。
(二)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区别
债务加入与第三人代为清偿都作为第三人承担债务履行的方式,其本质区别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加入中,债务加入人成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三人清偿中,第三人并不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第三人仅仅是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二是第三人清偿债务后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清偿后,债务加入人要根据其与原债务人的内部约定确定是否有追偿权;而在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第三人清偿后,其取得债权人地位,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其履行债务。三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债务加入中,债务加入人作为债务人,在其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三人清偿中,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在理论学习中,不少学者将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进行对比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之间经常处于混淆状态。结合相关研究及法律规定,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具有从属性。保证债务是保证人为他人的债务负责,是对主债务的补充,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与主债务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即与债务人一起成为共同债务人,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二是是否具有除斥期间。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经过后,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具有除斥期间;在债务加入中,债务加入人仅可依据诉讼时效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即不具有除斥期间。三是是否享有追偿权。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加入中,债务加入人要根据其与原债务人的内部约定确定是否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