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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存在多个债权人或债务人时,如何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日期:2023-05-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言俗语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之间的交往逐渐增多,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多见。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既可以表现为彼此作为利益相对方,也可以表现为结成利益共同体。此外,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财产共有以及遗产继承等问题往往导致家庭成员面临共同的财产权益和利益抉择。反映在合同领域,同一合同中多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并存的情形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如何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内部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心和广泛关注。

1.债权债务的性质区分及主要特征。存在多个主体的债权主要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存在多个主体的债务主要分为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给付是可分的,即在不改变给付的性质和价值的情况下,给付可以分为多个部分,而每个债权人对其中的一部分享有权利,每个债务人对其中的一部分负担义务。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主要特征是:每一个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

2.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果。按份债权人有权在其享有份额的范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按份债务人有义务在其应当承担份额的范围内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以上份额范围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权利或者义务的界限,不存在超出此范围的权利或者义务。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与此明显不同,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人均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以上履行结束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其他债权人不得重复主张权利,其他债务人也不必重复履行债务。

3.权利义务的份额认定和内部关系。关于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的份额,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首先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且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或者在份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份额相同。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的份额认定,可以作为相互之间追偿的依据,即连带债权人实际受领债权超出其权利份额的,应当向其他债权人返还;连带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超出其义务份额的,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以案释法

案例一(关于按份债务的履行问题):2017年5月,老李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老张、老王和老刘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老李向三人提供借款30万元,由三人各自偿还其中的1/3(即10万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还清。借款后,因管理不善,三人共同经营的饭店亏损停业,老张和老刘为躲债外出下落不明。老李于2019年1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老王偿还全部借款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债务属于按份债务,老李没有权利要求老王偿还超出其债务份额的借款,判决老王在其债务份额内偿还老李借款10万元。

案例二(关于连带债务的履行问题):2019年2月,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向丙公司借款400万元,约定该笔借款于2019年10月31日前偿还,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借款以后,因投资经营项目亏损,该笔债务一直未能偿还。丙公司于2019年7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偿还全部借款400万元。甲公司答辩称,借款70%用于乙公司经营项目,甲公司仅使用了其中的30%,故其仅应偿还其中的12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该笔债务属于连带债务,故作为债权人的丙公司有权利要求两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偿还借款400万元。

案例三(关于连带债务人之间追偿的情形,承接以上案例二):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偿还丙公司借款400万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乙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了甲公司的银行存款,生效判决于2020年1月执行完毕。甲公司于2020年3月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应由该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的借款280万元,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使用内部协议予以证明。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主张证据充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应由其承担的借款280万元。

法官说法

1.存在多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情形下,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是基于一定的合作关系或者亲友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为实现共同利益,应当正确认识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各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正确认识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积极促成合同目的实现,不得超出范围滥用权利,也不得寻找借口逃避义务。

3.为避免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各债权人、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争议,建议在双方共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或者债务的性质,必要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内部也可以另行签订协议,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

4.超出自己义务范围履行债务后,该债务人获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属于请求权,适用3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追偿权应当及时行使,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的权利。

《民法典》条文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注:本文由“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编辑整理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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