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通知
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三辑)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
案情摘要
甲将其对乙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未通知乙。后丙直接以乙为被告提起诉讼,乙以其与丙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主张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法律问题
在债权转让场合,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受让人能否直接以债权人身份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不同观点
甲说:肯定说
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仅是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在债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人以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与直接通知并无本质区别。
乙说:否定说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时,其效力仅能直接约束转让人与受让人。在未通知债务人前,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具有约束力,债务人不是适格被告。
法官会议意见 采乙说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转让项下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来说,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二是对债务人而言,该债权转让只有自其接到通知之日才对其发生效力,即通知是债权转让发生对抗效力的要件。
故在债务人尚未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能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意见阐释
债权是民事权益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除依照债权性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处分自己所享有的债权。债权转让整体包含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债权的转让关系;三是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对债务人具有的债权请求权三个法律关系均具备,才能产生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后果。并且,债权具有相对性,由于原始债权存在于转让人和债务人之间,转让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或者负担。
因此,法律就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规定了法定的通知条件,即无论是原《合同法》第80条抑或《民法典》第546条均规定了如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实践中,因为对法律规定通知的忽视或理解歧义,常常出现受让人在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情况下,直接提起对债务人的诉讼,此时,如何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就成了需要研判的问题。
一、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何时取得债权人身份
…
二、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范围
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即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通知的问题,《民法典》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在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通知主体的前提下,通知的最终目的是债务人掌握债权已被转让的客观事实。
基于此,无论转让人抑或受让人均可以作为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但是应当以转让人通知为原则,以受让人通知为例外。
三、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通知
…因此,对于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能否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通知,可以考虑分具体情况处理:
1.原债权未届履行期限
此时,债务人尚未产生向原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基于上述前两点考量因素,不应赋予受让人以直接起诉替代通知的权利。
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受让人直接起诉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项、第4项关于原告身份和诉讼理由的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原债权已过履行期限,原债权人已经催告但债权转让未通知
在此种情况下,若债务人已经明确表现出不履行债务的态度,基于《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就债务人而言,真正的权利人仍为原债权人,受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代替通知。
3.原债权已过履行期限,原债权人尚未催告或通知
此时,虽债务人已经产生向原债权人履行的义务,但根据前述分析,债权转让三个法律关系中仅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两个法律关系确定,第三个法律关系即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因通知要件未完成,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人仍要完成通知义务。
如受让人有诉讼保全的考虑,可在起诉时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由原债权人在诉讼中履行通知义务。
当然,如果转让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受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替代通知,并不违背原债权人的真意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应当是可行的。
综上,人民法院针对转让事项未通知债务人而受让人直接起诉的情况,应具体分析情形区分对待。这样,一方面,保持法律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避免权利的滥用,保障债务人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尊重现实,在探究当事人真实态度的前提下,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有效、及时、准确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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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
20.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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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采用何种观点,《民法典》第546条的规范意旨在于避免债务人错误清偿,保护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利益。就让与通知的方法问题,各国立法不一。法国及意大利民法规定让与通知应为有形式之通知;《泰国民法典》第306条第3项规定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瑞士债务法》第167条规定通知不需要任何形式。我国《民法典》未限制债权让与通知的形式,结合《民法典》第135条规定,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就司法实践中债权让与未通知债务人,而受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债务人是否能认定为通知的问题,实践中部分裁判认可了起诉作为通知的效力。
支持者认为,在部分债务人缺乏诚信的情况下,债权人即使进行了通知,也难以举证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应允许受让人在诉讼中通过举出债权转让的证据通知对方,从而实现权利。
反对者认为,通知是将让与事实告知债务人的行为,诉讼则是当事人争议解决的措施,在争议已经发生时再进行通知为时过晚且无意义。
另有观点认为应具体分析,在受让人向法院起诉时,债务人可能仍不知债权让与事实,在起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前其向原债权人履行,应属有效。
起诉状副本送达债务人后,债务人是否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应须法院判决,但债务人不能向原债权人或可能存在的其他受让人履行。